ICP-723临床试验,ICP-723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时间:2021-03-22
类别:实体肿瘤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招募要求

推荐级别:

药品名称:

治疗阶段:不限

实验分期:

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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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详情

  ICP-723临床试验,ICP-723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ICP-723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价不同剂量的 ICP-723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和 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初步探索治疗实体瘤的有效性;

    2)初步获得 ICP-723治疗晚期实体瘤的药代动力学(PK)数据。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有效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耐受性

  试验分期:其它 I/II 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18 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入选标准

  1.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者转移的恶性实体瘤,已知的治疗方式无效或复发的;标准治疗下仍发生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不存在标准治疗的患者。

  2.已有血液和/或组织的检测报告证明存在 NTRK 基因融合或在指定的中心实验室检测到存在 NTRK 基因融合(仅限Ⅱ期) 。

  3.I 期:≥18 周岁且≤75 周岁; II 期:≥18 周岁

  4.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5.Ⅰ期: ECOG 体力评分为 0-1 分; Ⅱ期: ECOG 体力评分为 0-2分

  6.预计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2 周,需同意采取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

  8.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1.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 4 周内或试验用药品的 5 个半衰期内接受过系统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除外)、放疗、激素、靶向药物或生物免疫治疗。

  2.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或 2 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

  3.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患者

  4.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输血或输血小板治疗。

  5.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除外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14 天, 且首次给药前 15 天内不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控制 CNS 症状的原发性 CNS 肿瘤.

  6.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

  7.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证据;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

  8.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存在间质性肺病、肺栓塞、深静脉栓塞病史

  9. 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或 HIV 感染。

  10. 归因于任何先前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仍有 1 级以上毒性反应

  11. 怀孕女性或哺乳期女性

  12. 当前正在接受或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接受已知具有强效CYP3A4 抑制作用或诱导作用的药物和食物

  1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接受此类中药治疗

  14. 患者存在周围神经病变分级≥2 级。15. 有过敏性疾病、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 ICP-723 片剂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16.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徐瑞华

  学位:医学博士

  职称:主任医师、院长

  单位名称: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2、各参加机构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城市
 1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徐瑞华  中国  广东省-广州市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徐农  中国  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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