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104 联合化疗一线治疗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III期临床研究

时间:2021-12-01
类别:胃癌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招募要求

推荐级别:

药品名称:AK104

治疗阶段:不限

实验分期:

适应症:一线治疗晚期胃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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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详情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比较 AK104 联合 XELOX 与安慰剂联合 XELOX 在意向治疗人群(ITT) 人群的 PFS,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BIRC)根据 RECISTv1.1 评估。比较 AK104 联合 XELOX 与安慰剂联合 XELOX 在 ITT 人群的 OS。

次要目的:
比较 AK104 联合 XELOX 与安慰剂联合 XELOX 在 PD-L1CPS≥5%人群的 PFS,由 BIRC 根据 RECIST v1.1 评估。比较 AK104 联合 XELOX 与安慰剂联合 XELOX 在 PD-L1CPS≥5%人群的 OS。 比较 AK104 联合 XELOX 与安慰剂联合 XELOX 在 PD-L1 CPS≥5%人群在 PD-L1 CPS≥5%人群和 ITT 人群的 ORR、DCR、DoR、TTR, 由 BIRC 根据 RECIST v1.1 评 估。比较 AK104 联合 XELOX 与安慰剂联合 XELOX 在 PD-L1 CPS≥5%人群和 ITT 人群的 PFS、ORR、DCR、DoR、TTR,根据 RECIST v1.1 评估。比较 AK104 联合 XELOX 与安慰剂联合 XELOX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健康相关生活质量(HRQoL)。 评价 AK104 联合 XELOX 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免疫原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 研究要求的指定研 究程序前签署。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18 岁,≤ 75 周岁,男女 均可。
3.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GEJ)腺癌。
4.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5.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 腺癌的全身系统性 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以根治性为目的的新辅 助/辅助化疗或放化疗的受试者,疾 病进展至末次治疗时间至少 间隔 6 个月。
6.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 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 选择为靶病灶,除非放疗病灶作为唯一可测 量病灶且根据影像学判断明确进展, 可考虑作为靶病灶。
7.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在签署 ICF 前 2 年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 肿瘤组织样本。
8.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9.预期生存期≥3 个月。
10.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11.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 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 使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120 天内采用有效 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已知 HER2 阳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如果 HER2 状 态未知,需在筛选期检测 HER2 状态。
2. 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如鳞状细胞癌、肉瘤或 未分化癌等。
3.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 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 干扰素、胸腺肽等);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 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4.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 体、抗 CTLA-4 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针对 ICOS、 CD40、CD137、GITR、OX40 靶 点的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 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5.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病史的。如果 穿孔或瘘管已经经 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 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
6.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 炎)。无法吞咽、吸收 不良综合症,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 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 肠道疾病。
7. 在过去 3 年内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研究的肿瘤和已治 愈的局部肿瘤除外, 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 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
8. 已知存在有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 或软脑膜疾病。但允许符合以下要求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 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入组:经过治疗后无症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影像学稳定至少 4 周。
9. 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经常性引流的腹 水(≥1 次/月)。
10.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 病,或研究者判断存 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1.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a) 首次 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 一过性脑 缺血发作、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症状性心力衰竭(按 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 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症状性或控 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任何动脉血栓 栓塞事件。 b) 首次用药 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 史。 c)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 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 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d) 既往有 心肌炎、心肌病病史。 e)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既往抗肿瘤治疗未能缓解的毒性,定义为未消退至美国国家癌 症研究所不良事件 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但脱发/色素沉着除外。对 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 试者(例 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 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 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3. 根据 NCI CTCAE v5.0 标准定义≥2 级周围神经疾病。
14. 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 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 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
15.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检 查胸部 X 线、痰液 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6.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感染治疗(不包括乙型 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8. 存在临床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19. 在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 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 炎等。
20. 已知内镜下显示病灶活动性出血征象。
21.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除诊断胃癌之外有其它大手术或预计在研 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22.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 阳性且 HBV-DNA 超 过 1000 拷贝/ml[200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对于患有乙型肝 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 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 限)。
23. 已知存在免疫缺陷病史或者 HIV 检测阳性者。
24. 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
25. 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 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26.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 松或等效剂量药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 者。
27. 在首次给药前的 30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 种活疫苗。
28.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9. 已知对奥沙利铂和卡培他滨化疗任何禁忌症的受试者(参见奥 沙利铂和卡培他滨 的说明书)。
30. 已知对 AK104、奥沙利铂、卡培他滨或其任何成份有过敏或超 敏反应史的受试者。
31.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受试者。
3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3.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 究药物的评价或受 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研究者信息
姓名:季加孚
学位:医学博士
职称:院长
单位名称: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姓名:沈琳
学位:医学博士
职称:副院长
单位名称: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各参加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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