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AR-M23临床试验,靶向MSLN靶点的LCAR-M23细胞制剂治疗复发难治上皮性卵巢癌的I期卵巢癌临床试验

时间:2021-01-05
类别:卵巢癌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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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CAR-M23临床试验,靶向MSLN靶点的LCAR-M23细胞制剂治疗复发难治上皮性卵巢癌的I期卵巢癌临床试验

  LCAR-M23临床试验信息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 LCAR-M23 细胞制剂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点

  次要目的:

    1、初步评价 LCAR-M23细胞制剂在既往接受过充分标准治疗后复发难治的上皮性卵巢癌患者中的疗效

    2、初步评价 LCAR-M23 细胞制剂临床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与肿瘤标记物(如 CA125、HE4 和 SMRP 等)或其他潜在的生物标志物之间的相关性

    3、评估 LCAR-M23 细胞制剂的免疫原性

  研究终点

  主要研究终点:

    1、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治疗中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类型

    2、确定该细胞治疗的 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3、药代动力学(PK)参数

  次要研究终点:

    1、评估疾病控制率(DCR),客观缓解率(ORR),至缓解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

    2、血液中 LCAR-M23 细胞药代动力学、临床疗效、安全性指标,和这些患者的肿瘤标记物(如 CA125、HE4 和 SMRP 等)或其他样品(如全血、血清,或胸水、腹水、肿瘤活检样品等)的生物标志物之间的相关性

    3、抗LCAR-M23细胞制剂的抗体发生率和阳性样本滴

  受试者人群标准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已充分了解参加本研究可能的风险与获益,并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年龄:18~70 周岁(含 18 和 70 周岁)

  3) 由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上皮性卵巢癌(包括输卵管癌和原发性腹膜癌)的女性受试者

  4) 间皮素(MSLN)阳性(定义为由病理标本 IHC/腹水细胞团块 ICC 确认的MLSN 阳性,即 MSLN 阳性细胞≥50%且染色度≥2 级,可为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病理样本)

  5) 既往接受过充分标准治疗,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

  注:标准治疗认定为须接受过至少 2 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对治疗方案的最佳缓解状况记录为PD;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或治疗结束后复发或转移

  6) 影像学检查表明有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7) ECOG 0-1 分

  8)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9) 血常规符合以下标准: ANC≥1.5×109 /L;HGB≥9g/dL;PLT≥80×109 /L(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必须未接受过生长因子或输血支持)

  10) 血生化检测符合以下标准: TBIL≤1.5倍ULN(肝转移受试者≤3倍ULN);AST 和 ALT≤3.0 倍 ULN(肝转移受试者≤5 倍 ULN );血清肌酐≤1.5 倍ULN,肌酐清除率>50 mL/min/1.73m2(依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

  11) 凝血符合以下标准:INR<1.5 倍 ULN,PT、APTT<1.5 倍 ULN

  12) 育龄女性血妊娠试验阴性;在试验期间及完成研究治疗后至少 1 年,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任何符合下列任一标准的候选受试者都将被排除出本研究:

  1) 在单采成分血前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

    • 在 14 天内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 在 14 天内或至少 5 个半衰期内(以更长时间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

    • 在 28 天内接受过试验性药物治疗(如上述治疗同时为试验性药物治疗,则依照 28 天洗脱期)

    • 在 28 天内使用单克隆抗体治疗

    • 在 7 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 在 14 天内接受放疗在 14 天内接受内分泌治疗(包括他莫昔芬、芳香化酶抑制剂、高效孕激素及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等)

  2) 既往接受过靶向任何靶点的 CAR-T 细胞治疗或其他细胞治疗或治疗性肿瘤疫苗

  3) 既往接受过任何一种靶向 MSLN 的治疗

  4) 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脑转移

  5) 孕期或哺乳期妇女

  6) 无法控制的糖尿病

  7) 需要吸氧才能维持充分的血氧饱和度(≥95%)

  8) 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完全性肠梗阻,需要临床干预的不完全性肠梗阻,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

  9) 具有临床意义的肝脏疾病(包括肝硬化,活动性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

  10)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丙型肝炎抗体(HCV-Ab)、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任一指标筛查呈阳性者

  11) 严重的基础疾病,例如:

    • 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染

    • 活动性或不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 3 年内曾患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 有明显临床证据表面的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

  12) 有较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障碍、脾功能亢进(依据触诊或 B 超显示脾脏肿大、血细胞减少、骨髓呈造血细胞增生象进行诊断)等

  13) 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 II 级或以上严重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射血分数小于 50%患者;心肌梗死病史或治疗前 6 个月内出现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患者;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不是由于脱水所致;缩窄性心包炎、心包积液、心肌病的患者,心电图肢体导联低电压的患者或具有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组的心脏疾病患者

  14) 被诊断为或治疗过除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和原发性腹膜癌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

    • 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 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或

    •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现无疾病证据

  15) 患有需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治疗的慢性疾病,单采成分血前 30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激素(≥30 mg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5.0)≤ 1 级,脱发或 2 级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17) 在签署 ICF 前 6 个月内发生中风或癫痫发作

  18) 在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9) 在单采成分血前 2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给予研究治疗后 2 周内手术(注: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20) 已知对研究药物赋形剂及相关辅料(包括但不限于 DMSO 和右旋糖酐-40)过敏

  2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此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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