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9A临床试验,609A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研究

时间:2021-04-22
类别:实体肿瘤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招募要求

推荐级别:

药品名称:609A

治疗阶段:不限

实验分期:

适应症: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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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详情

  609A临床试验,609A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研究

  609A临床试验

  1、试验目的

  评估 609A 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其静脉给药时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 II 期推荐剂量(RP2D)。考察 609A 静脉给药的 PK特征,初步评估 609A 的抗肿瘤活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

  试验分期:I 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18 岁(最小年龄)至 70 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CF)2.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标准治疗方法。若有驱动基因变异,一定要经过针对驱动基因的标准治疗失败,且无其他标准治疗方案可选时才能入组。

  3.既往因脑转移接受过治疗的患者,在入组前 4 周内脑转移病灶无症状或影像学/临床稳定且不需要类固醇药物治疗者可入组本研究。

  4.患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靶病灶或非靶病灶),可测量的定义参见附录 1 RECIST v1.1 标准。

  5.ECOG 评分 0,1 或 2 分。

  6.预期寿命≥3 个月。

  7.在 609A 开始治疗之前必须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包括:

    a.骨髓储备: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 L; 血小板计数≥100×109/ L; 血红蛋白≥9g / dL 或≥5.6mmol / L。

    b. 肝脏:总胆红素≤1.5×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或丙氨酸转氨酶(ALT)≤3×ULN(如果肝功能异常是由于肝癌或肿瘤肝转移所致,则 AST 和/或ALT≤5×ULN)。

    c.肾脏:血清肌酐≤1.5×ULN 或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 min(Cockroft 和 Gault 公式)。

    d. 凝血试验INR≤2(除外:华法林抗凝治疗的患者可接受INR 2至≤3),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的 5 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必须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同意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

  排除标准

  1.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史,或已知对 609A 药物制剂中的蛋白质药物或重组蛋白或辅料过敏。

  2. 曾在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过敏反应。

  3. 怀孕或哺乳的女性 。

  4. 关于既往的抗肿瘤治疗:

    a) 已经接受任何获批的或正在研究的抗癌药物,包括化疗、免疫治疗、激素疗法(激素替代疗法、睾酮或口服避孕药除外)、生物疗法的受试者,在 609A 第一次给药前停止治疗少于 3 周或五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b)全身放射治疗在 609A 第一次给药前停止治疗少于 3 周,局部放疗或骨转移放射治疗在 609A 第一次给药前停止治疗少于 2 周。在 609A 第一次给药前 8 周内服用了治疗用放射性药物。

    c) 筛选时检测血浆抗 PD-1 药物的 ADA 抗体为阳性。

    d) 接受免疫激动剂(如白介素-2、γ 干扰素或溶瘤病毒)治疗的患者,在 609A第一次给药前停止治疗不足 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5. 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包括结核感染等。

  6. HIV 感染。

  7.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无活动性疾病的 HBV 携带者(HBV DNA滴度<1000 cps/mL 或 200 IU/mL)或治愈的丙肝(HCV RNA 检测阴性)可以入组。

  8. 有间质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未解决的活动性或慢性炎症性肺病病史者不能入组。有放射性肺炎但已恢复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9. 急性或慢性不受控制的肾脏疾病(肾癌和肾转移癌除外),胰腺炎或肝脏疾病(根据研究者评估)。

  10. 根据 CTC AE v5.0,任何先前抗肿瘤治疗残留的 AE 未恢复至 0 级或 1 级,或未达到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其他水平,但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11. 既往 PD-1/PD-L1 治疗发生过免疫治疗相关 SAE,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及心肌炎。

  12. 发生过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3 级,或由于任何等级的 irAE 而不得不停止先前的抗 PD-1、抗 PD-L1 或抗 CTL4 治疗的受试者。

  13. 严重或无法控制的需要治疗的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 NYHA III 或 IV,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近 6 个月有心肌梗死病史,心电图 QTcB (Bazetts 公式) > 450msec,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14. 持续收缩压>160 mm Hg 和/或使用抗高血压药物后舒张压>100mm Hg 的高血压患者。

  1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有发热。

  1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1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活检)的受试者。

  1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

  1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接受过任何草药或替代疗法,或中成药治疗的患者。

  19. 在入组前 5 年内罹患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者,但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者除外。

  20. 任何类型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干细胞或器官移植的病史,或先前临床诊断为结核病。

  21. 应排除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受试者

  22. 需要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用糖皮质激素(>15mg /d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的患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类固醇剂量≤10 mg 每日泼尼松当量。可接受眼科,鼻腔和关节内注射类固醇。

  23. 任何其他严重的病症(例如: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未受控制的感染,活动性胃溃疡,未控制的癫痫,脑血管事件,胃肠道出血,具有严重症状和体征的凝血障碍)、精神、心理、家庭或地理状况,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干扰试验的计划、治疗和随访,或影响受试者的依从性,或将使受试者处于治疗相关并发症的高风险中。

  24. 经研究者判断认为患者不适合进入本试验的任何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1、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王洁

  学位:医学博士

  职称:主任医师

  单位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2、各参加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者:王洁

  国家:中国

  省(州)-城市: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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