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溶溜病毒】VG161联合卡瑞利珠单抗治疗晚期肝细胞癌患者的Ib/IIa 期临床试验

时间:2023-12-28
类别:肝癌
信息来源: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

招募要求

推荐级别:

药品名称:VG161联合卡瑞利珠单抗

治疗阶段:经治或治疗失败

实验分期:

适应症:晚期肝细胞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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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详情

用药方案:

1 中文通用名:VG161
英文通用名:VG161
商品名称:VG161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ml/瓶
用法用量:Ib期: 分两个剂量组,VG161每周期2天(第1-2天)或每周期3天(第1-3天),每天1次瘤内注射给药,每次1.0×10E8PFU。 IIa期:给药方案将根据Ib期临床试验结果由PI和申办方共同确定。
用药时程:21天一个周期
2 中文通用名:卡瑞利珠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Camrelizumab
商品名称:艾瑞卡®
剂型:粉针剂
规格:200mg/瓶
用法用量:每周期第8天给药1次,每次3mg/kg,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21天一个周期

入排标准

1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至 7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3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原发性肝细胞癌患者。
4 按照《CSCO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既往须至少接受过一线治疗方案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治疗)的患者。
5 根据 RECIST 1.1或mRECIST确定至少存在一个CT/MRI检查显示可测量的,并满足可接受当前剂量组注射给药体积(或IIa期首次注射给药体积)要求,可在超声引导下注射的肿瘤转移灶(注射病灶最好为主要瘤负荷病灶),且注射病灶基线最长径(淋巴结病灶为短直径)>1.5cm(其中门静脉淋巴结短直径需>20mm)。
6 I型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检测结果(HSV-1 IgG或HSV-1 IgM)为阳性者。
7 ECOG体力状态评分0-1分。
8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9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1) 血常规(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治疗):ANC≥1.5×109/L,PLT≥75×109/L,Hb≥85g/L,淋巴细胞计数≥1.5×109/L(对于淋巴细胞计数0.8×109/L到 1.5×109/L 由研究者判断是否入组); 2) 肝功能:TBIL≤1.5×ULN,ALT≤5×ULN,AST≤5×ULN; 3) Child-Pugh A级或较好的B级(≤7分); 4) 肾功能: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45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5)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10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VG161或卡瑞利珠单抗,以更晚发生者计算)后至少9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已知纤维板层样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胆管细胞型肝癌或混合型肝癌。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中药等抗肿瘤药物治疗,其中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强的松等效剂量)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
7 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8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9 肝脏肿瘤负荷大于50%的肝脏总体积,或既往接受过肝移植者。
10 伴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脊髓转移和/或脊髓压迫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1 处于单纯疱疹病毒复发感染期,并存在相应的临床表现,如口唇疱疹、疱疹性角膜炎、疱疹性皮肤炎、生殖器疱疹等。
12 其他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3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
14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除外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HBV-DNA检测阴性或<50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患者[HCV RNA检测阴性])。
15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 1) 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 2) QTc间期>480ms; 3) 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III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4)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40%; 5) 经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
16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间质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疾病或综合症等);但不包括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炎的患者,使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使用稳定剂量的胰岛素的I型糖尿病;白癜风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
17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如免疫相关性肺炎、心肌炎等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且经研究者判定可能影响试验用药安全。
18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9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0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1 伴有明显症状且不稳定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经抽胸水或腹水或心包积液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者可以入组)者。
2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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